律师解析:在夫妻解除婚姻关系并对于共有财产做出分配之后,个体债务通常情况下都与已经划分清楚的共同财产没有直接关联性。 然而,若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某一方所背负的债务被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所需、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表达,那么即便在离婚之后完成了财产的分割,另一方仍然有可能要为这笔债务承担起连带的偿还义务。 反之,若是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并且另一方对此毫不知情、也从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等方面,那么在完成共同财产的分割之后,就应当由负债方用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来承担相应的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